教育部办公厅对直属高校科研人员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通报
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大量科研任务,创造了大批成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科研经费大幅增加,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存在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高度重视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违纪违法问题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现将直属高校科研人员贪污挪用科研经费4起典型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
(一)浙江大学陈英旭贪污案
陈英旭,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浙江大学原教授,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497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英旭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英旭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均由陈英旭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划入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波易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英旭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898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波易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浙江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英旭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波易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英旭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波易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英旭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077万元予以套取。
(二)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贪污案
宋茂强,男,1957年4月1日出生,北京邮电大学原教授,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北京邮电大学牵头承担“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宋茂强团队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茂强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茂强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蕾(在宋茂强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蕾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蕾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人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茂强家中。之后,在宋茂强同意下,李蕾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蕾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事发后,宋茂强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三)山东大学刘兆平贪污案
刘兆平,男,1958年3月出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3年。
张春光,男,1979年9月出生,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被判刑6年。
尹志圣,男,1972年4月出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实验师。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被判刑2年。
1.以个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以新药评价中心名义成立历下科创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由刘兆平实际控制,专门用于虚开发票从学校进行报销。刘兆平安排报账员先后从历下科创虚开发票168.4959万元,山东大学将款项转入历下科创账户后,报账员根据刘兆平的指示将其中的140.46万元交给刘兆平。
2.从业务合作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安排张春光以购买实验动物的名义从上海某实验动物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285.2万元,在学校报销后,其中的41.880357万元作为员工奖励资金,刘兆平指使张春光将剩余的243.31964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刘兆平从某公司虚开两张金额共计19.4万元的试剂发票,山东大学将款项支付给该公司后,该款全部转入刘兆平妻子个人账户中。
3.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为个人公司支付工程和设备款项。尹志圣个人的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为刘兆平个人的欣博公司制作实验动物笼具等设施,二人商定由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虚开购买实验动物发票,从山东大学报销后支付上述款项。两人采取上述手段,分14次套取共计119.77万元。刘兆平与德州某空调安装公司业务员约定为欣博公司制作安装制冷机组和装修实验动物房,刘兆平安排尹志圣制作了虚假的该业务员为药评中心提供空调净化服务的合同,在学校报销8.4万元,支付上述部分工程款。后刘兆平要求提供动物饲料发票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该业务员分9次虚开发票共计57.893万元,刘兆平在学校进行了报销。欣博公司从某公司购买了18.225万元的设备,刘兆平指使张春光制作虚假的试剂购买合同,从学校报销18.406万元支付给该公司。
4.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安排药评中心报账员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虚假报销的劳务费均从山东大学财务部门转至刘兆平个人银行卡。刘兆平采取上述手段,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共计119.88万元。
按照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横向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酬金。刘兆平名下横向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93969万元应视为其个人收入。最终认定刘兆平实际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与此相对应,认定张春光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认定尹志圣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
(四)北京师范大学张立新贪污案
张立新,男,1966年4月出生,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原副院长,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1年。
1.以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张立新利用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立新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
2.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财政部批复北京师范大学申报购置飞艇及控制系统95万元,列入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预算。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张立新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
二、违纪违法原因分析
上述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一)一些科研人员法纪意识淡薄,价值观失衡。4起案件中,违法人员均认为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可由本人自由支配,将科研经费视为自己的私产,从财务部门报销、转账仅仅是走个形式,没有认识到科研经费的公共属性。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虽意识到自身行为不规范、不合理,但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甚至认为将侵占资金归还后即可平安无事,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一些教师放弃了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改造,师德师风失范,缺乏起码的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和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套取科研经费,带坏了团队,也带坏了学生。
(二)一些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粗放,执行不严格。一些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设计不够周密,在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把握不到位,管理力度不强,存在“牛栏关猫”的情况,在支出真实性和资金转出审核环节存在诸多漏洞。一些高校在制度上追求“有”而不是追求“有效”,追求“多”而不是追求“精准”。“有”和“多”仅仅是面子功夫,做表面文章,应付常规检查,但是难以真正堵住科研经费管理漏洞。没有科学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科研经费违纪违法难以真正遏止,问题也会层出不穷。有些高校制定的制度比较科学,但在执行环节不严格、不彻底,存在人为放宽、通融等现象,再好的制度执行不严也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
(三)校内监督查处力度不够。有些高校在科研经费监管上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科研工作是高校的主业,一切工作要为科研开绿灯,导致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尤其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领导缺乏责任意识。有些高校发现科研经费使用违规问题后,为了学校声誉和影响,不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养痈成患,违规逐渐发展到违纪进而违法,往往一人涉案整个科研团队的工作就此终止,有些重大科技攻关研究也因此被搁置,损失严重、伤害面广。
三、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当前高校科研领域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校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监管。
(一)强化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落实。提高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关键还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纪依法配置科技资源、理清权责关系、规范权力运行。高校要更好地承担起法人责任,将科研经费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强建章立制,不求大、不求多,但求符合实际、高效管用,将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导,切实堵住漏洞,不给套取科研经费留有机会和余地。同时,“正门”不开,“后门”难堵,要设计好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提高科研劳动收入,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激发科研活力,为广大科研人员甩开膀子搞科研、潜心学术出成果创造安心环境。
(二)强化对科研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和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思想道德、师德师风和法纪意识教育。提升科研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责任意识,促进科研人员从主观上廉洁自律、自觉作为。使高校科研人员真正意识到科研经费属于公款的严肃性,真正意识到套取科研经费即是贪污的法律现实,真正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守住底线要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加强政策宣传,尤其是国发11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科研管理3个《意见》的宣传学习,使科研人员更加熟悉政策、用好政策。
(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查处长效机制。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环节复杂的系统工程,高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多主体协同管理和监督查处机制。加强校内自查自纠,使自查自纠成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一种“新常态”。一方面要自查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及其执行力度,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另一方面要自查科研项目,针对重点项目、重点人群开展经常性检查,同时对所有科研项目开展普查。要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现象及时提醒,督促整改,防微杜渐,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打击一个,警醒一批,形成震慑,塑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和文化。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 月8日